航空邮寄锂电池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宝鄂实业
2019-09-0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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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在设备中;
(二)锂离子电池芯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20Wh;
(三)锂离子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
(四)锂金属电池芯的锂含量不超过1克;
(五)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六)每个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所属类型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第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无论锂电池所含的锂电池芯是否通过上述试验,该锂电池必须通过试验。
第五条航空邮寄的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必须做好防短路措施。单个包装件内不得超过四个锂电池芯或两个锂电池,单个包装件内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净重不得超过5千克。
第六条邮政企业在收寄、处理过程中发现具有安全方面缺陷的锂电池,或者已经受损并且可能会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造成火情或短路的锂电池,禁止作为邮件交付航空运输。
第七条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应当确保将装有锂电池的设备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中,并在外包装内加以固定,以免发生移动,并且应有效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外包装应当由适当的材料制造而成,材料的强度和设计应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设备本身已对内装的锂电池提供了等效的保护。
第八条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员工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
(二)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危险品事故和危险品事故征候;
(三)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隐匿和未申报的危险品;
(四)在上门收寄或营业场所收寄邮件时向用户提示相关要求,并要求寄件人签署锂电池安全承诺声明;
(五)向大客户提供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
(六)在与大客户的协议中加入关于禁止航空邮寄危险品的条款;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业务档案保存;
(九)为员工提供的关于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书面收寄程序,包括防止隐含危险品的操作步骤和发现疑似危险品的处理步骤;
(十)关于要求在危险品包装件上写明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并且签名的程序;
(十一)确保遵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技术细则》附录中有关国家差异条款或运营人差异条款的程序;
(十二)确保将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技术细则》修订内容及时纳入的程序;
(十三)对被航空运输拒绝并退回邮件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邮政企业制定和持有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课程的种类,培训课程应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别及其
职责需要编写,培训课程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复训两个类别,课程
内容应符合本办法附录2的要求;
(二)每种培训课程应当包括培训的内容和计划课时数;
(三)培训的授课方式和考核要求;
(四)培训所使用的教材要求;
(五)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记录的内容和保存要求;
(七)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其补篇的要求,对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程序和培训大纲进行批准。
第十一条民航局对邮政企业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程序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的评估,只限于确认符合要求的程序和培训大纲是否建立或制定,不对该程序和培训大纲的有效实施以及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落实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安全主体责任,遵守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万国邮政联盟关于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有关规定,遵守经民航局批准并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要求,并确保员工按照经民航局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培训并合格。
第十三条满足以下条件,民航局对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程序和制定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的批准保持有效:
(一)邮政企业建立的程序和制定的培训大纲发生实质变化的,及时通知民航局;
(二)邮政企业建立的程序和制定的培训大纲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其补篇或民航局的相关要求进行及时修订;
(三)邮政企业按照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以及隐匿和未申报危险品事件。
第十四条各级民航管理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开展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邮政企业开展航空邮寄锂电池的活动和对员工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锂离子电池芯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20Wh;
(三)锂离子电池的瓦时额定值不超过100Wh;
(四)锂金属电池芯的锂含量不超过1克;
(五)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克;
(六)每个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所属类型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第38.3小节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无论锂电池所含的锂电池芯是否通过上述试验,该锂电池必须通过试验。
第五条航空邮寄的锂电池芯和锂电池必须做好防短路措施。单个包装件内不得超过四个锂电池芯或两个锂电池,单个包装件内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净重不得超过5千克。
第六条邮政企业在收寄、处理过程中发现具有安全方面缺陷的锂电池,或者已经受损并且可能会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造成火情或短路的锂电池,禁止作为邮件交付航空运输。
第七条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应当确保将装有锂电池的设备装入坚固的外包装中,并在外包装内加以固定,以免发生移动,并且应有效防止设备意外启动。外包装应当由适当的材料制造而成,材料的强度和设计应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设备本身已对内装的锂电池提供了等效的保护。
第八条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员工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
(二)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危险品事故和危险品事故征候;
(三)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隐匿和未申报的危险品;
(四)在上门收寄或营业场所收寄邮件时向用户提示相关要求,并要求寄件人签署锂电池安全承诺声明;
(五)向大客户提供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
(六)在与大客户的协议中加入关于禁止航空邮寄危险品的条款;
(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业务档案保存;
(九)为员工提供的关于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书面收寄程序,包括防止隐含危险品的操作步骤和发现疑似危险品的处理步骤;
(十)关于要求在危险品包装件上写明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并且签名的程序;
(十一)确保遵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技术细则》附录中有关国家差异条款或运营人差异条款的程序;
(十二)确保将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技术细则》修订内容及时纳入的程序;
(十三)对被航空运输拒绝并退回邮件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邮政企业制定和持有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课程的种类,培训课程应根据不同的人员类别及其
职责需要编写,培训课程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复训两个类别,课程
内容应符合本办法附录2的要求;
(二)每种培训课程应当包括培训的内容和计划课时数;
(三)培训的授课方式和考核要求;
(四)培训所使用的教材要求;
(五)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
(六)培训记录的内容和保存要求;
(七)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其补篇的要求,对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程序和培训大纲进行批准。
第十一条民航局对邮政企业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程序和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的评估,只限于确认符合要求的程序和培训大纲是否建立或制定,不对该程序和培训大纲的有效实施以及邮政企业将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落实锂电池邮件交付航空运输的安全主体责任,遵守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万国邮政联盟关于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有关规定,遵守经民航局批准并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的程序要求,并确保员工按照经民航局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培训并合格。
第十三条满足以下条件,民航局对邮政企业建立的控制危险品邮件进入航空运输程序和制定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大纲的批准保持有效:
(一)邮政企业建立的程序和制定的培训大纲发生实质变化的,及时通知民航局;
(二)邮政企业建立的程序和制定的培训大纲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及其补篇或民航局的相关要求进行及时修订;
(三)邮政企业按照民航局批准的程序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危险品事故、危险品事故征候以及隐匿和未申报危险品事件。
第十四条各级民航管理部门与邮政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开展锂电池邮件航空运输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邮政企业开展航空邮寄锂电池的活动和对员工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