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航空运输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
来源:宝鄂实业
2019-09-2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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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池芯cell
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且两个电极之间有电位差的单一的、封闭的电化学装置。
3.2
电池battery
以永久电气方式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或多个电池芯,包括外壳、接头盒标记。
3.3
锂电池lithium battery
电化学体系中含有锂(包括金属锂、锂合金和锂离子、锂聚合物)的电池。
3.4
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作为阳极的锂电池,通常是不可充电的一次性电池。
3.5
以离子态或类原子态锂嵌于正负电极材料晶格中的锂电池,通常是可充电的二次电池,锂聚合物电池也归类为锂离子电池。
3.6
未经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测试的锂电池样品。
3.7
额定能量rated energy
在规定条件下,电池芯或电池所能提供的由厂商标明的能量值。
4空运限制条件
4.1 UN38.3测试
4.1.1除原型样品锂电池外,任一型号的锂电池,无论作为危险货物还是非限制性货物,单独运输还是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运输,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4.1.2当某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与已通过测试的同一型号的锂电池具有以下任一差别时,应被视为新的型号进行测试:
a)阴极、阳极或电解液的质量游戏大于20%或大于0.1g的改变,以较大者为准;
b)对试验结果又显著影响的改变。
4.1.3测试应按照UN38.3的系列测试要求进行,测试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被测试锂电池的型号;
b)测试所依据的文件及其版本;
c)系列测试的项目;
d)每项测试的数据;
e)每项测试的结论。
4.2批准运输
原型样品锂电池应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方可根据ICAO 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 TI)和IATA《危险品规划》(以下简称IATA DGR)特殊规定A88的相关要求进行航空运输。
4.3禁止运输
4.3.1任一特定型号的锂电池,如果既未通过4.1要求的测试,也没有4.2规定的批准文件,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4.3.2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也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坏的锂电池(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有可能会演变成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根据ICAO TI和IATA DGR特殊规定A154,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4.3.3始发国、中转国、目的地国、航空运营人所在的国际航空运营人声明禁止运输的锂电池,不应进行航空运输。
4.3.4锂金属电池(UN3090和UN3091)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时,液态阴极含有二氧化硫、磺酰氯、亚硫酰氯的锂电池芯当放电至开路电压低于下列两个电压之间中较低者,或含有一个或更多个此类电池芯的电池,不应进行航空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