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金属是稀有金属?为什么造电池离不了它们?
此次中国稀土能否扳回一局?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对记者表示,专家组报告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关于出口税,中国政府能否利用G A T 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关于环保的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尽管我国入世协定书未直接援引20条,但仅因此就否定了中国作为成员国的基本的一项“不言自明”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在稀土案中,专家组三位成员中有一位认可中方此项权利,巴西、俄罗斯等发展中成员也表示了认可。遗憾的是,其他两位专家组成员承袭了此前九种原材料案的观点,认为中方无权利用20条。
二是关于中国政府出口限制措施,专家组尽管支持认可中方保护环境的初衷,但认为电池出口配额等具体措施与WTO规定不一致。“有些具体的观点以偏概全了,未接受中方的抗辩。不能因为中方在措施执行中出现了效果未达预期的结果,就全盘否定措施本身。这也是有失公允的。”刘敬东说。
“在上述问题上中方仍有上诉空间。”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也对记者说。他表示,W TO争端解决机制有一套其“说理”的机制,当事方需要按这套规则提供证据、解释条约。当然,我们可以认为专家组在运用这套规则时有偏差,客观上造成“不公正”,对此,就要让上诉机构来把关可能的“不公正”。另一个层面来看,无论上诉输赢,中国走完程序可以换来1至2年的政策调整的时间空间。
“我个人认为应该通过上诉进一步维护权利。”刘敬东表示,尽管上诉机构是“只审法律不审事实”,我们翻盘的可能性不大,但依然要通过行动争取基本权利,表明我们的态度。他表示,W T O不同于国内案例,其意义不只在于胜负本身,专家组报告只是初审,如果不上诉就代表服从,这是不同的观点,是有区别的。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中方应该继续抗争。没有人能保证一个官司的输或者赢,相比结果,中国作为负责任的贸易大国和成员国参与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具有意义的,既是一种维护自身权利的态度,也是厘清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中的关键问题的责任。
一审败诉又遭美国上诉“追剿”,在案件本身诉讼程序之外,刘敬东表示,我国稀土案之所以败诉,也是因为国内的管理措施未达到预期目的,才会“授人以柄”。国内管理体制应该反思,立法要协调性统一性,中央与地方政策制定也要精细化。龚柏华也表示,我国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的地方利益与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鼓励电池出口与出口管理的问题,这些都值得反思。
稀土行业再迎利好 本轮收储量或高于预期
产业在线稀土分析师告诉记者,本轮稀土收储几经波折,终于尘埃落定。本周确定收储价格,新增企业自储,致整体收储数量发生变化。
业内人士表示,在稀土WTO一审败诉的背景下,采取市场化手段替代原有出口配额、关税等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手段以控制稀土资源更为迫切,预计政府可能加速稀土行业的整合进程。
收储量或高于预期
五矿(北京)稀土研究院有限公司于4月2日、4月3日、4月4日连续三次挂牌稀土氧化物价格,其中氧化镨钕价格自36万元涨至38.5万元/吨。
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储局已经与中铝、五矿、包钢、赣稀、厦门钨业和广晟有色签订了稀土收储协议。业内人士表示,签署协议意味着稀土收储已经正式敲定,但正式文件没有下来,企业不敢透露具体细节。从之前6个月的平均价格来看,此次稀土收储的价格应该至少高出市场价格10%。
关于收储数量方面,产业在线稀土分析师告诉记者,除保持先期商定的数量之外,各收储单位要按储量的30%自储,因此,此次稀土收储的数量或将超过1.3万吨。他还透露收储价格将于本周确定,但未说明具体日期。
据工信部统计,2013年,全国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38万吨。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稀土收储如果真的在1.3万吨,将对稀土价格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