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未来,恐怕将产生无比巨大的影响
来源:宝鄂实业
2019-03-31 17:46
点击量:次
2018年,全国共发生至少40余起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至少3.5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召回工作,但这依然没办法消除电动汽车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
如果任由电动汽车就这么发展下去,不管是蔚来、威马等造车新势力,还是北汽新能源、广汽新能源等大型国企,中国电动汽车恐怕不太可能会有真正的未来。
为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几乎是史上最严厉的新能源汽车管理及召回规定,我们暂时称它为“国四条”。
这段寥寥数百字的通知,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未来,恐怕将产生无比巨大的影响。
史上最严“新能源国四条”
来看一下具体细节,一共只有短短的四条:
2018年,全国共发生至少40余起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至少3.5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召回工作,但这依然没办法消除电动汽车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
如果任由电动汽车就这么发展下去,不管是蔚来、威马等造车新势力,还是北汽新能源、广汽新能源等大型国企,中国电动汽车恐怕不太可能会有真正的未来。
为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几乎是史上最严厉的新能源汽车管理及召回规定,我们暂时称它为“国四条”。
这段寥寥数百字的通知,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未来,恐怕将产生无比巨大的影响。
史上最严“新能源国四条”
来看一下具体细节,一共只有短短的四条: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二、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四、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如果任由电动汽车就这么发展下去,不管是蔚来、威马等造车新势力,还是北汽新能源、广汽新能源等大型国企,中国电动汽车恐怕不太可能会有真正的未来。
为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几乎是史上最严厉的新能源汽车管理及召回规定,我们暂时称它为“国四条”。
这段寥寥数百字的通知,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未来,恐怕将产生无比巨大的影响。
史上最严“新能源国四条”
来看一下具体细节,一共只有短短的四条:
2018年,全国共发生至少40余起新能源汽车起火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启动了至少3.56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召回工作,但这依然没办法消除电动汽车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威胁。
如果任由电动汽车就这么发展下去,不管是蔚来、威马等造车新势力,还是北汽新能源、广汽新能源等大型国企,中国电动汽车恐怕不太可能会有真正的未来。
为了彻底解决上述问题,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了几乎是史上最严厉的新能源汽车管理及召回规定,我们暂时称它为“国四条”。
这段寥寥数百字的通知,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未来,恐怕将产生无比巨大的影响。
史上最严“新能源国四条”
来看一下具体细节,一共只有短短的四条: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二、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四、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