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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废旧电池的回收模式有哪些?

来源:宝鄂实业    2019-08-19 22:35    点击量:
在当前的“生产责任延伸制”下,废旧电池的回收模式分为以下的三种:
 
生产者直接负责回收模式、生产者联合体负责回收模式、第三方代表负责回收模式
 
生产者直接负责回收模式
 
该模式是由电池生产商直接回收自己品牌的产品,通过自建逆向物流回收网络来完成逆向物流管理过程如图1所示:
 
对于该模式,企业了解自身的产品,对于回收之后的废旧电池可以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熟悉自己的销售模式和各地区的销售量,可以利用自己的销售网络快速建立回收站点。同时生产者可以通过回收处理的反馈信息改进产品的性能和设计,生产出更加环保有效的电池,但该模式有一定的弊端,生产商建立自己的回收网络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影响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限制中小型企业发展规模经济。中小型企业生产的电池产量相对较少,且类型单一,回收所带来成本会让让中小型企业入不敷出。因此生产商直接负责回收模式不经济。
 
 
生产者联合体负责回收模式
 
 
此模式是由电池的生产商组成一个联合体组织,联合体中的各厂商共同出资该组织代表生产商回收废旧电池如图2所示。由于一些中小企业无法独立的去建立自己的回收网络,该模式可以充分利用各方企业资金更加专业化的建立回收和处理站点。节省了大量的回收与物流成本,让各方生产商有着更多的利润空间。
 
 
 
第三方负责回收模式
 
 
 
此模式是电池生产商根据自己向社会提供的电池的类型和数量向第三方交纳一定的费用,把废旧电池回收的责任和风险交给第三方,如图3所示。当电池报废后,通过回收系统进入第三方的回收商处,然后第三方的回收商把回收的电池运送到自己的处理中心进行处理或者通过支付给当地的处理商一定的费用,使其在满足环境和立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废旧电池进行规模化处理。
 
 
 
该模式让企业有着更多的精力发展自己的主业,简化了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的可以利用各方的资金专注于研究废旧电池的回收与处理,根据不同需求发展不同的技术和方法,进而训练员工,节省了成本。但是这种模式与自营相比也有很多问题,首先随着行业发展,电池生产商会对第三方企业产生一定的依赖关系,受到它的制约和限制。一些不平等契约随之产生,无益于生产的交易费用更加无可避免。其次,由于第三方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只有市场的自我调节,废旧电池是否可以按照环保标准处理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