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碱锰电池专利权?
来源:宝鄂实业
2019-11-03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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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锰电池专利之“局部战争”
2003年,中国的电池产量占全球的三分之一,而70%的产品用于出口,无汞碱性电磁场作为环保产品,倍受青睐,美国正式中国无汞碱锰电池出口的一个大市场。然而在市场利益面前,任何竞争对手都不甘心坐以待毙,在众多商战手段中,知识产权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重要的竞争武器。此时,美国劲量公司利用相关电池专利,通过美国“337调查”一举封杀中国电池在美国的市场。(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诉名单中,包含了中国内地南孚、长虹等9家大型电池企业。面对劲量公司的专利诉讼,被诉企业明白,如果败诉,中国电池企业将在美国市场遭到全面封杀,对涉案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害,同时也将对中国电池行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此次案件对整个中国电池行业的发展而言生死攸关。
面对巨大压力,应诉团队迅速组织了由20多名电池行业专家学者构成的工作组,并与专利律师共同协作,全方位分析对比涉案专利和产品,积极应对劲量公司的专利攻势。
经过充分论证,专家们认为,此次337调查案件中,对手用于向中国企业发难的“709”专利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无汞碱锰电池”这一名称,专家组们经过大量的资料搜集整理,最终证明这是一项无效专利。他们认为,劲量公司的专利权利在新颖性方面存在问题。
早在劲量公司获得此项专利授权之前,德国格里洛公司就已经取得了关于“无汞锌粉”的专利权,GP公司也在上世纪90年代便取得了“9伏无汞碱性电池”的专利权,另外专家组还了解到,劲量公司的这项专利申请在欧洲也未获得授权。
虽然准备充分,但在首次庭审中,被诉中国电池厂商仍被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侵犯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并且中方专家团队提出的证据,未有一条被采纳,法官也未解释及说明,中方应诉团队再一次陷入困境。
面对初裁失利和推翻初审判定的巨大难度,中国应诉团队仍然没有放弃,积极要求ITC复议,并提交了100多页的复议报告,针对初裁法官的判定结果进行上诉,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最后ITC接受复议,并要求劲量公司做出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专利要有新颖性;第103条规定,专利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说,应该有独创的技术发明,而不是与已有技术类似;第112条则规定,专利权限界定因明确,要有完整的描述,说明专利涵盖的具体范围,而劲量公司的涉案专利也正是被判定落入了第112条的范围内。
最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劲量电池诉讼中的专利无效,他们认为劲量电池所诉专利的专利权限太宽,涵盖面太广,为了证明中国电池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无限扩展。经过中方专家组及企业的共同努力,赢得了这场专利大战。
2003年,中国的电池产量占全球的三分之一,而70%的产品用于出口,无汞碱性电磁场作为环保产品,倍受青睐,美国正式中国无汞碱锰电池出口的一个大市场。然而在市场利益面前,任何竞争对手都不甘心坐以待毙,在众多商战手段中,知识产权成为许多跨国公司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重要的竞争武器。此时,美国劲量公司利用相关电池专利,通过美国“337调查”一举封杀中国电池在美国的市场。(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诉名单中,包含了中国内地南孚、长虹等9家大型电池企业。面对劲量公司的专利诉讼,被诉企业明白,如果败诉,中国电池企业将在美国市场遭到全面封杀,对涉案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害,同时也将对中国电池行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此次案件对整个中国电池行业的发展而言生死攸关。
面对巨大压力,应诉团队迅速组织了由20多名电池行业专家学者构成的工作组,并与专利律师共同协作,全方位分析对比涉案专利和产品,积极应对劲量公司的专利攻势。
经过充分论证,专家们认为,此次337调查案件中,对手用于向中国企业发难的“709”专利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无汞碱锰电池”这一名称,专家组们经过大量的资料搜集整理,最终证明这是一项无效专利。他们认为,劲量公司的专利权利在新颖性方面存在问题。
早在劲量公司获得此项专利授权之前,德国格里洛公司就已经取得了关于“无汞锌粉”的专利权,GP公司也在上世纪90年代便取得了“9伏无汞碱性电池”的专利权,另外专家组还了解到,劲量公司的这项专利申请在欧洲也未获得授权。
虽然准备充分,但在首次庭审中,被诉中国电池厂商仍被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侵犯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并且中方专家团队提出的证据,未有一条被采纳,法官也未解释及说明,中方应诉团队再一次陷入困境。
面对初裁失利和推翻初审判定的巨大难度,中国应诉团队仍然没有放弃,积极要求ITC复议,并提交了100多页的复议报告,针对初裁法官的判定结果进行上诉,并列举了大量的案例。最后ITC接受复议,并要求劲量公司做出相关问题的解答。
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专利要有新颖性;第103条规定,专利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说,应该有独创的技术发明,而不是与已有技术类似;第112条则规定,专利权限界定因明确,要有完整的描述,说明专利涵盖的具体范围,而劲量公司的涉案专利也正是被判定落入了第112条的范围内。
最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劲量电池诉讼中的专利无效,他们认为劲量电池所诉专利的专利权限太宽,涵盖面太广,为了证明中国电池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无限扩展。经过中方专家组及企业的共同努力,赢得了这场专利大战。